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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再建構

  作者:徐堅(山東大學東北亞學院教授)

  摘要:自17世紀主權國家的形成把權利引入國際體系以來,國際政治的本質漸從基于權力轉變為基于權利:權利改變了國際關系的意涵和性質,權利認同成為發展國家間關系的基礎,權利和義務的配置決定國家間關系的性質,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改變了國際政治的動力與底層邏輯。近代以來的大國興衰與國際秩序進化皆形成了以權利為導向的篩選淘汰機制:得道者昌,順應時代潮流的價值和愿望更有機會被塑造成國際秩序的一部分并存續下去;失道者衰,悖逆歷史潮流的價值取向則會在國際秩序變革中被淘汰。基于權利書寫的國際關系理論反映權利與權力的對立統一關系,從多方面顛覆權力政治范式對世界的認知,為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提供更加科學的分析工具,對于推動和引領國際關系理論創新發展、服務中國外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權利政治和權力政治作為政治理論的兩種范式,代表兩種政治觀念。權利一般是指權利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利益訴求,正當性與合法性體現權利的社會屬性,道德原則與法律保障是基礎,利益訴求反映權利主體的自由意志。權力則通常指一個行為體促使其他行為體做其原本不會去做的事情的能力。在政治學意義上,權利政治聚焦權利與權力的矛盾關系,認為權利高于權力,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的消長受制于權利。權力政治在政治學上也有其約定俗成的內涵,主要是指與權利政治或倫理政治相對立的政治觀,認為“政治與道德無關,政治的本質就是權力”。

  在國際政治中,權力政治自古有之,但權利政治卻是近代的產物,肇始于主權國家的形成。近代主權國家的建構把權利引入國際政治,權利在國際政治中的影響由弱變強,逐漸成為塑造國際秩序的重要力量。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主導的國際關系理論經歷了經典現實主義、結構現實主義和進攻性現實主義等發展階段,卻始終將權利屏蔽在理論視野之外,信奉強權邏輯,用“國強必霸”論證強權的合理性,將強國與強權混為一談。然而,權力政治邏輯在國際政治的實踐中四處碰壁,特朗普政府推行全球霸凌政策,在國際社會激起強烈譴責和反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在當今世界,赤裸裸的強權政治難以為繼,現行國際秩序基于主權平等原則、國家間交往基于權利而不是強權等觀念,早已深入人心。

  實際上,學術界對此亦有觀察。國際政治學科的奠基人之一阿爾弗雷德·齊默恩曾提出國際社會“雙重基石論”,即國際法與社會意識是國際社會的核心基礎,認為各國應尊重國際法,同時恪守國際層面形成的“社會意識”。而國家一旦接受共同的行為準則,就能夠減緩由無政府狀態導致的國家間沖突與戰爭。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新自由主義學派和建構主義學派也一直努力用各自的方式挑戰現實主義的話語霸權。新自由主義用國際機制和相互依存理論否定了現實主義的一些基本觀點,認為非國家行為體是國際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間關系議程中的問題沒有明確的等級之分,武力作為政策工具的作用已經下降。建構主義則提出,國際社會中的共同觀念對國家身份和利益的定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共同觀念是國際社會建構的產物,從方法論入手批評現實主義的權力中心說。此外,英國學派也提出,盡管國際社會是無政府的,但亦存在一定的秩序與規則,這些規則能讓國家間就最低的共存要求達成一致意見。進入21世紀,中國學者梁守德率先將“權利政治”概念引入國際政治學,用權利將國際權力區分為合法權力與非法權力,但相關研究未能走向深入。

  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基于權力還是權利建構國際關系理論,事關如何認識當前世界變局的底層邏輯、國際秩序的變化趨勢,以及主要國際矛盾的性質。基于此,本文試從主權國家建構和國際政治發展歷史過程論證:17世紀以來的國際政治逐步經歷了由基于權力向基于權利轉化的過程,權利逐漸成為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權利在大國興衰的過程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代國際關系理論的創新與再建構應該基于權利而不是權力。不僅如此,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在學理上與中國外交的理論與實踐高度契合,亦應成為體現中國特色和中國氣派的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組成部分。

  一、17世紀以來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

  現代國際關系有其特定意涵,專指主權國家間的關系,因為主權國家是“近代以降所形成的”國家,有別于古希臘的城邦國家、中世紀的封建國家和其他類型的前現代國家。而17世紀以來的主權國家建構改變了國際政治的本質,權利成為現代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

  (一)17世紀以來的國際政治本質

  主權國家建構使得權利進入國際政治的視野,對國際關系和世界格局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第一,權利改變了國家間關系的意涵和性質。國家是一個政治概念,馬克斯·韋伯將國家定義為在特定的疆域內壟斷武力正當使用權的人類共同體。而“主權則更多的是一個法理概念”,其本質體現為主權對外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主權間的權力界限、相互關系與互動方式。主權國家是一個復合概念,其權利涉及許多內涵,包括國際法提到的生存權、自衛權、平等權、獨立權、屬地的和屬人的優越權、交往權、名譽權和管轄權。國際法學家胡伯在1928年“帕爾馬斯島案”中,對“獨立”之于主權的意義有過堪稱經典的表述:“主權在國家之間的關系中意味著獨立,關于地球某一部分的獨立就是在該部分排除任何其他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權利。”平等性也是主權的基本特征之一,指主權之間無等級。聯合國大會于1970年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確規定,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等要素。現代國際體系是基于平等主權構建起來的國家間關系網絡。主權平等與權力大小無關,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人的能力大小無關。概而言之,作為權利與權力相結合形成的政治法律實體,主權國家是在固定領土范圍內擁有不同于私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共權利與義務的共同體,具有排他性的法人能力。

  主權國家體系的形成,賦予了國際關系法理基礎。而承認國際關系的法理基礎,意味著接受國際法的權威性。有觀點認為,國際法是相互協作的法律,而不是講究主從關系的法律,如果各國是國際法的主體,那么國際法當然必須高于各國法律,各國也必須遵守國際法。不承認國際關系的法理基礎,就等于否認了國家主權的存在。

  是否基于主權觀念建構國際秩序,是現代國際關系與前現代國際關系之間的一個根本區別。17世紀以前,國際秩序是在國家間的交往和碰撞過程中自發形成的,具有隨機性,且地域色彩濃厚,國家間關系沒有形成系統穩定和普遍適用的國際規范。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基于國際法建構國際秩序的開端。國際法基于各國對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共識,對主權國家間如何相處加以明確規定。

  第二,權利認同是發展國家間關系的基礎。主權國家間交往與合作,形式和內容主要通過對彼此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認同體現出來。國際法的權威性基于國家間的“承認(共同同意)”。體現國家間交往關系的各種契約,如條約、公約、協議、文件、宣言、議定書等,表達和約定的都是交往主體對彼此權利和義務的相互確認。外交官在國際場合討論或談判的事項,主要圍繞對各類權利和義務的認同展開,如對獨立權、發展權、平等參與國際事務權、自衛權等權利的認同。與權利相關的法律術語和倫理道義措辭,在國際辯論、談判和非公開會議使用的語言中占有極高的比重。國家間的官方交往與民間往來,也都是基于對彼此提供的權利符號的認同展開的,如駐外使節向派駐國元首遞交的國書、國民出入境攜帶的護照等身份證件,都是權利的標志。實際上,追求權力和財富本質上都與主張擁有某種權利相關,而對彼此所擁有的權利的認同則是國家間交往與合作(包括官方與民間)的基礎。

  主權國家間交往與合作基于平衡的權利認同,主權國家間的矛盾與沖突則主要源自權利認同的失衡,或權利與義務配置的失衡。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侵略,本質上是對他國主權權利的踐踏;國家間的領土爭議,實質是彼此不認同對方對特定地域提出的主權權利主張。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引發的國際矛盾,通常指因強勢一方損害或不尊重弱勢一方的固有權利而引發的爭端,如維護領土完整權、內政不受干涉權、發展權、安全權等。國際法、國際關系準則和國際道義,本質上體現的都是權利和義務。離開權利和義務的認同,國家間關系無論是合作還是沖突,都將無法準確地解釋、理解和表達。

  對權利和義務的認同涉及每一個國家的國際聲譽和國際影響力。一個國家按照公認的國際行為準則行事,通常會提升其國際信譽;反之,則可能遭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抵制,損害其國際信譽。基于權利的國際信譽亦可被視為國家的無形權力或“軟權力”。

  第三,權利配置和認同的對等狀況決定國家間關系的性質。在主權國家體系中,國家間權利和義務的配置狀況決定國家間權力關系的特征。國家間關系的性質取決于各方對彼此權利和義務的認同,而非取決于彼此力量的對比。例如,如果一國國民在另一國領土上單方面享有司法豁免權,即所謂治外法權,或者一國在他國單方面享有關稅控制權、租界權乃至駐軍權等,則表明雙方權利不對等,存在強權政治因素或依附性政治關系。而如果一個強國和一個弱國的交往基于完全對等的權利認同,則表明雙方關系不受強權政治支配,沒有依附性政治因素。由此可見,強國與強權沒有必然關聯,霸權與國際領導地位也不是一個概念,它們的區別在于國與國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配置是否體現平等原則,是否符合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離開權利和義務的配置狀況,上述概念容易被混為一談。

  國家間的權利互認狀態是由國際權利體系和雙邊關系中的各種復雜因素決定的,并非僅僅取決于國家間的力量對比。國際權利體系由國際法、國際關系準則、國際慣例、國際機制等要素構成,它們確定了國家間交往應該相互尊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涉及領土、領空、領海、大陸架、深海海床和外層空間等方面的事務,大都遵循《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宣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條約;涉及經貿合作方面的事務多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規則;互設使領館則遵循的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等條約。國際法從早期強調國家之間的“共存”向國家之間的“合作”轉變,而且現在正在向潛在的以“共同體”為基礎的方法明顯轉變。國際法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大多數國家普遍遵守。人們通常認為國際法經常遭到破壞,但“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實際上,國際法通常都是得到遵守的”,國際法差不多和國內法在同樣程度上得到遵守。外交被普遍視為國際關系的發動機,而外交的本質乃是基于國際慣例的主權國家行為。國際關系是由主權國家按照國際慣例開展的交往活動。是否基于國際慣例,是現代外交與前現代外交的一個基本區別,因為前現代國際社會尚未形成系統的國際慣例。

  總之,國家間關系的性質是由多種復雜因素共同塑造的,并非直接可以從國家間的力量對比關系推定。現實主義引導人們僅僅從權力或力量對比角度去看待國際關系,是脫離實際的、片面的認知。

  第四,權利改變了國際政治的動力。主權國家體現了權利與權力的結合,因而在主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中,國家權力就必然從不受束縛的力量變成受權利制約的力量。如何看待權利與權力的相互關系是認知國際政治的關鍵所在。在這個問題上,長期存在兩種極端看法:一種觀點把權力看成價值真空,脫離權利談權力;另一種觀點把權利看成力量真空,脫離權力談權利。這兩種看法都是錯誤的,是用僵化的二分思維看待權利與權力、價值與力量之間的關系,沒有認識到主權國家的形成已經使權利與權力由分離變為合力,形成了主權國家體系特有的國際政治力量作用規律:權利與權力合成的合法權力(包括軟權力和硬權力)決定一個國家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用價值真空條件下的抽象權力解釋國際政治,是將前現代國際關系與現代國際關系混為一談。除自然界之外,人類社會本不存在脫離價值觀的權力。然而,在國際政治中,17世紀以前不同宗教文化的政治共同體之間因價值觀念差異較大,在相互交往中難以形成共同的行為規范。摩根索正是基于這條理由將道德倫理因素排除在國際政治之外。他在闡釋政治現實主義的六項原則時承認,“政治現實主義明白政治行動的道德意義”,只是由于“道德原則必須經過具體時間和地點的環境的過濾”,國際社會無法找到共同價值和共同道德標準,所以“政治現實主義拒絕把特定國家的道德愿望等同于普天之下適用的道德法則”。用摩根索的理論觀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之前的國際政治,大體是對的。但在17世紀以后,隨著國際政治中倫理規范和法律規范的形成和發展,權利日益成為國際社會相互理解的公共尺度,摩根索立論的前提被不斷削弱和消解。對于當代國際政治,摩根索建構其權力范式的道德真空前提不成立了,基于這個前提形成的理論自然就站不住腳了。

  將權利政治當成軟弱無力的說教、看作沒有力量支撐的規范政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對國內權利政治認知的影響。從本質上看,權利是由主觀因素(主張權利的意志、能力)和客觀因素(社會認可、法律保障)共同構成的一種社會關系與社會力量。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本質上來源于社會公共意志。國內社會的權利主體主要是個人,而個人相對于社會在力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其對權利的主張必須依靠國家司法和行政強制力來保障,并依托社會輿論支持。而在國際政治中,雖然國際社會的認同是權利的必要條件,但作為權利主體的國家是社會力量載體,一定條件下能夠依靠自身力量主張權利,與個人主張權利的能力不可同日而語。因而,國際社會的權利政治從來不是空洞的說教,而是基于權利的力量政治,是有力量支撐的規范政治。

  (二)權利與權力的結合改變了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

  權利與權力結合而成的社會力量深刻改變了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

  一是使國際政治成為由權利給權力定性的政治。權利政治與權力政治都是力量政治,但形似質異:權利政治依法用力,力隨法動,其力量體現為國際影響力和國際領導力;權力政治不在意國際社會公意,只信奉強權和霸權,認同“國強必霸”。權利政治使國際權力沖突不再善惡莫辨,而是變成性質有別的力量博弈:在規范業已成型的領域,有合法權力與不法權力的沖突,有正義與不義之爭,有不義勢力間的惡性沖突,也有合法權力間的良性競爭;而在規范尚未形成的領域,國際競爭則會聚焦于對合法權力的競爭,這首先是對權利的競爭,看誰的主張能贏得國際社會的支持而成為國際規范。權利政治不是輕視權力,而是重視合法權力、強調文明用力,而爭取合法權力是對權利和權力的雙重競爭。

  二是使國際政治成為由權利給權力定勢的政治。權利進入國際政治后,國家在國際社會中追逐權力的本性雖然沒有改變,但權力運用方式、權力平衡機制、國際競爭規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國際權力從無限權力變為有限權力;合法權力的平衡成為國際權力平衡的基礎,不法權力在國際競爭中的作用漸趨邊緣化;合法權力壓倒不法權力是大勢所趨。權利對國際力量的定性與定勢,形成了影響大國興衰的一條規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在此,道即權利,或稱軟權力,多助增強硬實力。現代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是,軟硬權力相輔相成,但得道是根本。

  需要補充的是,權利體現了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在底層邏輯上的通約性,不能將國際政治與國內政治截然兩分。從歷史趨勢看,權利政治從國內政治向國際政治拓展,主要體現在人權與主權兩種權利觀念發展的關聯上。歐洲中世紀中后期形成的近代權利觀念,首先聚焦于個人權利即人權。在16、17世紀,法學家們總體上認為主權是個人行使的主權,將國家視為受道德規則約束的道德存在物。受這種觀念影響,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等法學家和政治思想家在人權基礎上建構主權觀念,從人權推導出國家作為獨立的道德主體有權享有的權利。例如,他們認為國家享有的自衛、獨立、平等、相互尊重和對外交往等權利,是“人的權利”在國家這一行為體上的延伸。洛克借此論證英國革命的正當性,這甚至成為美國獨立的哲學基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梁守德提出了人權、主權和“球權”的“三權”體系。因此,國際政治基于權利的底層邏輯對于國際秩序的塑造具有決定意義。

  二、權利與17世紀以來國際秩序的塑造

  17世紀后,權利深刻影響了國際秩序的塑造,并與大國興衰息息相關。近代以來,大國興衰的規律使得道者比失道者有更多機會將自己的價值和觀念注入國際秩序。與此同時,國際規則、國際法的內涵只要符合時代潮流,就經得起時間考驗,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并不會因國際力量消長而發生大的變化。因此,近代以來國際秩序的演變形成了一種基于權利的選擇和淘汰機制:順應時代潮流的價值觀更有機會上升為權利規范并存續下去,而悖逆歷史潮流的價值取向更有可能在國際秩序變革中被淘汰。此外,隨著主權平等原則和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國際秩序越來越多地需要國際社會通過協商、基于共識來塑造,而不是完全由個別國家主宰。這進一步強化了國際秩序基于權利的篩選功能與過濾機制,因為權利要以國際社會公意為基礎。上述因素共同造就了國際秩序以權利為導向的進化機制,使近現代國際秩序在曲折演化中總體保持了向文明進步方向推進的趨勢。

  (一)權利與17—19世紀的國際秩序塑造

  17世紀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國際秩序總體表現為進步與野蠻并存,它們之間的矛盾貫穿于近代國際秩序演變的全過程。第一,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標志著權利進入國際政治。結束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被認為是塑造主權國家體系和近代國際法的奠基性文件,它使得國家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轉折,從家族世襲財產變為公法上的政治實體。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標志著主權國家體系在歐洲初步形成,主權國家取代王朝開始在歐洲歷史和世界歷史上扮演主角,國際政治進入法權時代。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亦使主權觀念進一步加強,主權觀念的影響由歐洲擴展至北美。

  第二,法國大革命極大地提升了權利理性在國際政治中的影響。法國1789年頒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及1795年提交的《國家權利和義務宣言》,開辟了國際權利政治新篇章。《國家權利和義務宣言》將權利和義務觀念從個人主體向國家主體拓展,“有關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系列概念和原則,包括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對領土的主權和對公民的管轄權等,后來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成為國際法上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另外,拿破侖戰爭期間,《拿破侖法典》在歐洲各地的推廣,加速了法國大革命自由精神的傳播。與此同時,反法聯盟內部的自由主義意識在抵制拿破侖霸權的過程中也得到了激發。沙皇亞歷山大一世提出俄英聯合重建歐洲秩序的方案,帶有濃厚的自由主義色彩,如譴責拿破侖“肆意踐踏國際法準則”,強調以“民族自決”為原則,以《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基礎,等等。

  第三,權利政治在19世紀走向深化。從1815年維也納會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史稱“歐洲協調”時期,也是權利政治在歐洲及西方國家間關系中取得重大發展的時期。一系列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國際法和國際規范的形式得以確立,如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等。國際關系的調節機制不斷發展和完善,如常駐外交使節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國際仲裁制度,以及戰爭法、條約法、海洋自由航行原則等。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國際法的適用范圍超出歐洲,擴大到美洲、中近東和遠東的一些國家。

  權利對這個時期國際關系的影響穩步上升,基于權利規則的國際治理機制形成。歐洲協調機制先后發起一系列國際多邊會議,協調處理歐洲內部和歐洲以外的重大國際問題,如1856年結束克里米亞戰爭的巴黎和會、1878年解決近東危機的柏林會議等。除戰后善后問題外,歐洲協調機制的會議議題不斷拓展,包括政治事務、河流管理、宗教、少數民族、殖民地。歐洲協調機制對維持歐洲近百年相對穩定的局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涉及國際交往與治理的國際條約大幅增長。而1899年和1907年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更是進一步體現權利政治對國際安全的影響。其中,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參會國達44個,幾乎包括當時世界上所有獲得承認的民族國家,與會國不論大小強弱均享有投票權。海牙和平會議的實踐和理念為20世紀國際法在國際安全領域的變革和發展開創了先河。

  需要說明的是,近代國際秩序的兩面性仍然突出,強權政治常常在權利的合法外衣保護下猖獗泛濫,并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戰爭權遭到濫用。格勞秀斯認為,戰爭就是一種互相行使權利的合法方式,戰爭中的勝利者創造合法權利。該理論對近代國際秩序產生了正反兩方面的深遠影響:一是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奠基,二是成為“強權即公理”的開端。其二,征服成為國際法承認的領土獲得方式,助長了殖民主義的泛濫。其三,“文明國家論”盛行,世界被劃分成“文明國家”與“非文明國家”,將文明發展水平與國家權利掛鉤,認為國際法只適用于“文明國家”間關系,西方列強有權干涉“野蠻民族”的事務。

  (二)權利與兩次世界大戰以來的國際秩序塑造

  兩次世界大戰是國際政治的重要轉折。二戰后,國際秩序的深刻變化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等戰后國際秩序奠基性文獻對國際政治核心價值作出的順應時代潮流的定位上。

  第一,主權平等原則成為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聯合國憲章》第一項原則規定:“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在人類歷史上,這是首次將主權平等原則作為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且不再將主權國家的平等權與宗教、種族和文明發展水平掛鉤。這是對基于“文明國家論”的西方中心主義的歷史性超越,成為世界從舊秩序走向新秩序的關鍵一步。

  主權平等原則強化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社會的民族解放意識,使西方數百年來構建的殖民體系在二戰后土崩瓦解,殖民統治退出歷史舞臺。隨著國際體系從威斯特伐利亞體系與殖民體系相結合向基于主權平等的單一架構轉變,國際法中契合殖民體系的陳舊內容逐漸被摒棄。20世紀七八十年代后,發展中國家群體性崛起,進一步在世界不同文化平等交往中弱化了西方中心主義。主權平等原則從法理基礎、文化屬性以及世界格局等多方面推動了國際關系民主化和多元化。

  第二,戰爭被納入國際法的嚴格規范中。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浩劫深刻改變了國際社會對戰爭的態度,一戰后限制戰爭和制止侵略戰爭的國際公約或條約日益增多。1923年國際聯盟的《互助條約》草案第一條認為“侵略戰爭是一種國際犯罪”;1924年的《日內瓦議定書》將進攻性戰爭視為“國際犯罪”。1925年的《洛迦諾公約》的締約各方承諾互不侵犯,以互不訴諸戰爭的方式解決國家間爭端。1927年,國際聯盟大會通過決議認為,侵略戰爭終究是一種國際犯罪,永遠不能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并聲明所有侵略戰爭現在和將來都應被禁止。1928年,15國簽署的《關于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即《非戰公約》)是國際法制止侵略戰爭的一個里程碑。該條約締約各方“斥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糾紛,并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締約各方同意它們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爭端或沖突,不論其性質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非戰公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對九一八事變和偽滿洲國的定性以及后來遠東的國際局勢。

  此后,《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家宣言》和《聯合國憲章》等盟國在二戰期間發表的綱領性文獻,亦將拒絕侵略戰爭和抵制領土擴張作為最重要的宗旨和原則。其中,《聯合國憲章》更是將維護和平、禁止侵略置于聯合國宗旨之首要位置,開篇即宣告“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宗旨及原則的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則分別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二戰結束以來,世界主要強國之間沒有直接爆發過戰爭,其中有很多因素起作用,而國際法不再認可國家將戰爭用作除自衛外的政策工具的權利,從根本上改變了國際社會對于侵略戰爭的態度,這無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二戰后,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將侵略戰爭定為國際犯罪,是國際社會對侵略戰爭追責的重要國際法實踐,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國際法對戰爭的嚴格規范還終結了領土征服的合法性。《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等國際法文獻明確禁止侵略戰爭,否定了征服作為獲取領土方式的合法性,對于二戰后終結征服具有決定性意義。從1816年到1928年《非戰公約》簽署前,世界平均每10個月就有一次征服,而從1949年起,一個國家每年遭受征服的可能性從上述時期的1.33%驟降至0.17%;1816—1928年,全球被持久性征服的土地平均每年約達25萬平方公里,而1929—1948年,這個數字下降到不足4萬平方公里,降幅達86%;1949—2014年,這個數字進一步跌至每年1萬多平方公里。這種變化表明,終結征服有效地使弱小國家免于被征服的恐懼,強權政治支配國家建構的邏輯在二戰之后逐漸淡出歷史。越來越多的國家免于被征服的恐懼,可以集中精力追求比生存更高的目標,如提高國民福祉、參與全球治理,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應對全球性問題。

  主權平等的國際體系取代殖民體系、戰爭日益受到限制、國際法強制性日趨增強,這些變化標志著二戰后的世界與舊秩序的決裂:告別強權即公理,開啟公理制勝強權的時代。權力政治與權利政治關系的變化在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中是一致的,即權力更加有效地受到權利的約束,目標是追求公平正義。當然,二戰后建立的國際秩序遠非完美,強權政治不時抬頭,國際秩序仍存在許多不公正、不合理之處。不過,相對于二戰前的國際秩序,二戰后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是劃時代的,總體趨勢是公理戰勝強權、文明壓倒野蠻,反映了世界歷史曲折前進的大邏輯,權利政治成為推動和引領這種歷史性進步的主導力量。

  三、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建構

  充分認識國際政治的權利本質對于當代國際關系理論創新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受現實主義國際政治觀影響,基于權力書寫國際政治原理一直是國際關系理論界的主流范式。

  (一)現實主義國際關系理論的缺陷

  基于權利書寫國際政治原理,認清現實主義理論缺陷尤為必要。其一,現實主義立論的多項前提,如“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論”“叢林政治恒穩論”“歷史循環論”,不能被證實,但很容易被證偽。例如,從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并不能直接推導出無序狀態,因為無政府不等于無秩序;國際秩序大趨勢是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并非處于靜止循環狀態。

  其二,現實主義的推理存在邏輯錯誤。現實主義認為,只要國家對權力的無限追求不會改變,權力在國際秩序中的決定意義就不會改變。這個推論存在將欲望與現實之間的間接關聯錯設為直接關聯、倒置權力與權利因果關系的邏輯問題。17世紀以來,國際秩序是由國際權利體系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約束決定的,不是直接由主權者的意志和愿望決定的。馬克思早已指出:“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17世紀以來,國際社會形成的越來越嚴密的“權利網”(包括各種道義、法律和制度體系)對權力構成的制約,是任何國家都回避不了的現實。對于這種制約,每個國家都要在遵守規則、修改或顛覆規則、違規三種方式中作出選擇,而每一種選擇都有成本。只有經過這些選擇的過濾,才有可能將主觀的權力欲望轉化為現實。因此,欲望與現實之間的因果關聯要經過“權利網”的過濾,是間接而非直接的,權力和權力欲都是“權利網”中的受制對象,而不是相反。

  其三,現實主義為了固化叢林法則,其認知常常出現脫離時代的時空錯亂,而這給現實主義理論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顛覆性的,終將使其被時代拋棄。

  上述錯誤使現實主義深陷理論困境。為了解釋國際政治中無處不在的權利與權力的矛盾關系,現實主義不得不對其定義的權力概念進行修補,權力概念已經明顯出現了被弱化和泛化的趨勢:從作為“控制力”的權力發展成作為“能力”的權力,從單一物質實力發展為“硬實力”與“軟實力”的綜合,從軍事政治權力發展為“結構性權力”和“聯系性權力”的綜合,此外還有“強制性權力”“制度性權力”“生產性權力”“具體領域的權力”等。科學理論的核心概念一般具有簡潔明晰和連貫一致的特征,因為這些特征直接影響理論的解釋力。權力概念泛化的混亂狀況,顯示了權力政治范式在解釋當代國際問題上存在的缺陷,反映了現實主義理論越來越不自洽的現實。一方面,現實主義在底層邏輯上聲稱權力與道德、法律無關,認為“國家之間并不存在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為了貼近客觀實際,現實主義學派的流變卻不得不與道德、制度、法律、文化、價值密切聯系起來解釋權力概念,而這些范疇本質上都屬于權利范式下的內容。這種自相矛盾的發展趨勢表明,現實主義理論已經不自覺地走向了其權力政治范式的反面,走向了對其底層邏輯的自我否定,走上了向權利政治范式靠攏的道路。

  現實主義的理論框架嚴重束縛了國際關系理論的創新發展,極大地限制了考察國際政治的視野。例如,用虛構的無政府狀態強行限定國際關系理論的研究范圍,將國際政治與國內政治的關聯與互動切斷;用脫離價值觀的抽象權力作為界定國家利益的唯一標準,使國際慣例、國際法和國際機制對國際關系的重要影響被邊緣化;把主權國家有關權利的法理意涵抽離,只保留國家的權力意涵,造成國家這個共同體與其他共同體之間基于權利的內在價值關聯的隔斷,使國際社會的豐富元素和多樣性內涵流失殆盡,國際政治變成國家間單純追逐權力的枯燥游戲。英國學者愛德華·基恩批評,現實主義使國際關系思維框架變得異常狹窄且另類,尤其是現實主義對“國際無政府狀態的執著”對國際關系理論發展“已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它限制了從事國際問題研究學者的理論視野,使他們“只能在較為狹窄的歷史和地理環境中尋求理解國際政治思想的變遷”,國際政治思想史研究也只“以少數關鍵人物為題”,未能“正視近代思想家們豐富的政治經驗”。現實主義理論形態的這些固有局限,使國際關系宏觀理論研究的路徑越走越窄。國際關系理論建設目前正面臨大理論的蕭條和宏觀理論生產的危機,這與現實主義給國際關系理論研究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分不開的。

  (二)權利政治范式為國際關系理論創新提供了開放的邏輯框架

  權利政治作為一種范式的提出,“解決了種種之理論知識性描述難題,正如‘現代化’范式解決了對現代社會之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資本化、民主化、法治化等難以涵蓋其全部特征之描述難題一樣”,從根本上打破了現實主義造成的理論束縛。權利政治范式為理解近代以來的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探索國際政治發展規律提供了自洽和開放的邏輯框架。

  權利政治范式不僅可以克服文化、道義、國際法、國際制度等概念難以涵蓋近現代國際關系全部特征的難題,集中反映上述概念共同體現的國際社會公共理性,還可以將影響近現代國際關系發展的諸多重要因素,如主權、人權、近代殖民體系、文明、二戰后的全球化、區域化等因素統攝于一個貫通各個領域的邏輯體系中。權利既是區別前現代政治與現代政治的標簽,又是通聯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的紐帶,也是整合主權國家與其他類型的共同體,特別是與人類命運共同體關系的基礎。

  權利政治范式的理論形態相對于權力政治范式具有明顯的優勢。權利政治范式體現現代性背景下權利與權力的矛盾關系,為分析國際政治提供了一種三維認知框架。權利、權力和現代性分別代表這個認知體系的三個維度,通過分析現代性對權利和權力之間關系的影響,可以對國際政治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外在特征與內在規律進行解釋。相較之下,權力政治范式提供的是關于權力的一維認知框架,其理論形態無法體現權力關系與社會背景之間的聯系,不能解釋權力關系變化的深層動因。例如,國際權力為什么會此消彼長?國際力量對比變化為什么不一定引起沖突?國際關系的常態為什么可以不是沖突而是合作?這些問題均超越了權力政治的理論視野和邏輯框架。

  權利政治范式為兼收并蓄各個領域豐富的思想資源提供了開放的理論框架,為厚植國際關系理論基礎開拓了路徑。在平等和正義成為主導的政治價值觀的時代,無論國際關系理論哪一個流派,都需從各自的角度解釋各種權利政治現象。而不同理論關注的社會意識、觀念、道德、法律、制度、慣例都是與權利息息相關的要素,對上述問題的研究都在為從權利出發的理論構建積蓄能量。

  (三)基于權利的中國國際關系理論自主知識體系建構

  發展基于權利的國際政治理論對于中國來說意義重大。

  其一,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創新是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組成部分。加快構建充分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易為國際社會理解和接受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提出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提煉標識性概念,打造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引導國際學術界展開研究和討論。”而“權利”作為國際關系理論再建構的標識性概念,具有為國際社會所熟知且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屬性。

  其二,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在學理上與中國外交的理論基礎與實踐目標相契合。毛澤東關于“中間地帶”的思想、劃分“三個世界”的理論、建立國際反霸統一戰線的思想,都“堅持站在國際社會弱勢群體的立場上”,具有鮮明的權利政治色彩。改革開放以后,中國關于和平與發展是世界兩大主題的判斷,關于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關于推動構建和諧世界的主張,都體現出追求和維護國際正義的權利政治意識。習近平外交思想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既有對實然世界客觀規律的探索,也有鮮明的價值引導,彰顯了權利對于國際關系的現實意義。新中國成立后,每一代政治家的國際戰略思想不僅內在邏輯自洽,而且保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為發展中國家爭取權利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保持了統一的底色,這是其他大國鮮有的政治文化特征。基于這種一脈相承的底色,新中國成立后,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家共同創造了國際政治理論的中國范式,這對提升中國學術界的理論自信具有重大意義。

  中國國際關系理論創新應該在學理層面將國際政治理論的中國范式發揚光大,而非繼續以西方權力政治范式為基礎建構學術話語體系。基于權力范式講述國際政治和世界變局,終將無法避免被錯誤的原理導向錯誤的歷史結論:大國爭霸,也將使國際政治理論的中國范式盡失其意義,因為否定了國際政治存在是非曲直,也就否定了中國外交理論與實踐主持國際正義,尤其是維護發展中國家權利的精神價值。

  其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對權利政治價值觀的追求。“道”是儒家思想傳統中的終極價值理念,體現對合理人間秩序的向往。“從道不從勢”,是儒者的精神追求,要求政治權力(勢)接受道的導引和規范,而且道不遠人。“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無道,以身殉道。未聞以道殉乎人者也。”其中蘊含的中國人“士志于道”、追求“人間正道”的政治情懷,恰恰為權利政治提供了思想土壤。

  其四,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對中國應對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有重大實踐意義。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常遭到“國強必霸”邏輯的污名。習近平總書記對這個命題的回應一針見血:“中國不認同‘國強必霸’的陳舊邏輯。當今世界,殖民主義、霸權主義的老路還能走得通嗎?答案是否定的。不僅走不通,而且一定會碰得頭破血流。只有和平發展道路可以走得通。”此外,現實主義常用“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恒久的利益”聲明國家利益在對外關系中的絕對性,也有悖于中國外交理論和實踐的一貫原則與精神。國家利益是個容易產生誤導的概念,可以涵蓋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如果離開權利講國家利益,將使國家間利益協調失去準則,更難以協調國家利益與人類共同利益。結合權利講利益,使利益變成權益,則體現國際社會公意,反映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為協調國家間利益、協調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共同利益找到基礎。權利和利益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權利是不可交易的,而利益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置換的。我們常說的“核心利益”或“重要利益”實質都是不可交易、必須堅守和維護的。對這類利益,用“權利”表達更加貼切,也更易于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因為權利本身就體現社會公意。而利益不論怎樣分級,都只反映利益主體的主觀意志。

  上述因素為中國學術界構建基于權利的國際關系理論自主知識體系提供了強勁動力。沿著這個方向,中國學術界推動和引領國際關系理論創新發展可以大有作為。

  結語

  現代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是權利政治,基于權利書寫的國際政治原理將從多方面帶來對世界全新的認知。

  首先,權利政治與權力政治兩種范式展示了完全不同的世界,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人間有道還是無道。主權國家體系建構的原理和近代以來國際秩序的演化趨勢證明了人間有道。還原現代國際政治的本真面貌,對于客觀認識世界意義重大。

  其次,兩種范式的實踐意義不同,權利政治范式使得世界朝積極健康方向發展成為一種可能的理性選擇。一個善惡莫辨的無道世界必然令“國強必霸”這種價值觀暢行。只有充分認識現代國際政治的底層邏輯,才能為選擇人間正道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對國際政治中權利的重新認識,不僅影響人們看待世界的方式,還將對國際話語體系的構建、外交政策的詮釋,以及國際形勢的分析產生深刻影響。

  最后,權利政治范式為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提供了更加科學的分析工具。當前,強權政治有所回潮,二戰后基于《聯合國憲章》精神的國際秩序面臨新的考驗。運用基于權利的國際政治底層邏輯、國際秩序演化的篩選淘汰機制,以及大國興衰規律分析形勢,將使人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國際正義力量聯合起來,共同反制強權,人類發展進步的大方向不會改變,世界歷史曲折前進的大邏輯不會改變。

  〔本文注釋內容略〕

[ 責編:劉夢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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